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本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0-122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奇、廖义刚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