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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11号1幢,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商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华录”)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富商通持有的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瑞”)55.2357%的股权。根据易华录与国富商通签署的《关于国富瑞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承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800万元、8,200万元、10,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易华录将在次年4月30日前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国富瑞各年度的实际盈利数。若国富瑞任一年度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度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富商通应在各年度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的30

日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易华录进行赔偿。

2020年5月30日,易华录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2017-2019三年业绩对赌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情况的公告》显示,国富瑞2017年度至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为6,851.90万元、6,792.56万元、8,032.64万元,未完成2018、2019年度承诺业绩。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国富商通合计应向易华录支付业绩补偿款4,409.74万元。截至本处分决定出具日,国富商通未完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2,965.82万元,违反了相关承诺。

国富商通作为易华录收购国富瑞股权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富商通信息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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