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战略部署并结合公司行业属性,为充分体现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目标,适应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树立公司长远的品牌影响力,方便投资者更好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证券简称由“创源文化”变更为“创源股份”。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变更证券简称更加贴合公司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更准确、更全面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性质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事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6,220股并进行注销,其中首次授予40,020股,预留授予26,200股;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4.83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95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75,860份,其中首次授予49,660份,预留授予26,200份。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四、关于公司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2021年1月14日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任召国先生、柴孝海先生、邓建军先生、陈嘉先生、王先羽先生、刘晨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将于2021年1月14日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罗国芳先生、马少龙先生及谢作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罗国芳先生、马少龙先生及谢作诗先生均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均包含本数),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力明:______________
马少龙:______________
罗国芳:______________
谢作诗:______________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