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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3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平治信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0〕98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称因对少数股权购买时点判断有误,对公司2020年10月29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由661,647,757元更正为949,983,277元。

二、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准确披露供应商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郭庆、殷筱华、潘爱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郭庆、殷筱华、潘爱斌于2020年12月7日下午2点30分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于2020年12月14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庆、财务总监

殷筱华、董事会秘书潘爱斌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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