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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开股份: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4月2日,你公司累计发生委托理财10,99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6%。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6月18日才发布相关公告,对公司已累计发生的17,346万元委托理财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11月12日,你公司累计发生委托理财11,22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6%。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2月14日才发布相关公告,对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27,741万元委托理财(实际发生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至 2020年1月22日)进行信息披露,但将金额误披露为27,571万元。

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5月13日,你公司累计发生委托理财13,4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86%。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11月6日才发布相关公告,对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28,997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委托理财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管理层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深化对财务规范、会计政策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理解与认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83号)。

特此公告。

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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