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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南光置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杭州南光置业为公司持有31%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杭州南光置业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杭州南光置业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杭州南光置业该笔融资提供5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持有杭州南光置业20%股权的杭州诺澜按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杭州南光置业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杭州南光置业提供担保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德信之光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武汉德信之光为公司持有5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武汉德信之光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武汉德信之光100%股权提供质押,公司对武汉德信之光该笔融资提供5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武汉德信之光提供3.6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武汉德信之光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武汉德信之光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德信之光提供担保。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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