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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超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限售期,本次发行的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最近五年内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情况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或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裴振华先生借款,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

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龚菊明

2020年 12月 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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