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事项作了审查认为:
1、此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战略规划;
2、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
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澄城县永富光伏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资产以人民币3.7亿元的对价转让给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政府。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 李青原 | 王礼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