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0-101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2名,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士、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需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股东持有237,240,111股。因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天华超净的非关联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8名,代表股份13,951,6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2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9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923,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423,9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7,923,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74%。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00 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