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公司因聘请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接完成。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76号)核准,2018年1月23日,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8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22.30元,募集资金总额686,84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108,852.2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立信会师报字[2018]第ZI10019号《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变更公司现有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截至2020年11月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甲 方 | 开户银行(乙 方)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749769968324 | 2,632,511.39 | 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九江明阳研发中心项目 |
甲方1: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749769980045 | 8,105,204.36 | 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 |
甲方1: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506010100100010250 | 2,019.79 | 九江明阳研发中心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定期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耀、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两位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