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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核电: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2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3,840,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鉴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冻结,可能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若后续控股股东出现变更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台海集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烟台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海集团”)转发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破(申)26号】,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法院”)《通知书》【(2020)鲁0613破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相关事项

1、申请人: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隆集团”)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茨山区滨海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辛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被申请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广场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欣,董事长

2020年11月11日,申请人祥隆集团以被申请人台海集团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烟台法院申请重整。

烟台法院查明,目前被申请人负债规模远大于资产,并在多个执行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中多个执行案件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资产可变现能力很低,股权及设备等财产皆已抵押给金融机构,且存在多轮查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烟台法院认为,台海集团系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公司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达资不抵债,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申请被申请人重整主体适格,依法应予受理。因其经营地址和办事机构均在莱山区,由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便与各方当事人联系,作为关联公司的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在莱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便于化解重整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祥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依照《通知书》中相关内容,莱山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受理台海集团破产重整一案,指定台海集团重整工作组为台海集团管理人。

二、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台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63,840,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3%。鉴于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冻结,可能存在实际控制权变动风险。若后续控股股东出现变更风险,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台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台海集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破产重整进程,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烟台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6破(申)26号】;

2、莱山法院《通知书》【(2020)鲁0613破4号】。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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