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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我们作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依照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5人调整为213人,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262.1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24.50万股不做调整。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8.1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3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良华

袁秀国

刘志耕

2020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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