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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鉴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7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5人调整为213人,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262.15万股。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与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权益数量的一致。

3、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为授予日,向213名激励对象授予262.15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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