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以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确定依据和确定范围。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且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确定依据和确定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11月2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公示期间,公司内部任何部门、下属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反映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和存在问题。
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主体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