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尹田、叶林、杨贵鹏、刘燊、彭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事项予以事前认可。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控股”)和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瑞”),京投控股和京国瑞预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交易涉及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及文件提交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