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首钢股份股票代码:000959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5层05号20535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5层05号20535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签署日期:2020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化是按照《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的,其生效的先决条件是:(1)本次股权收购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2)本次股权收购已经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3)本次股权收购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4)本次股权收购已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正式核准文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京投控股/本公司 | 指 |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首钢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
京国瑞 | 指 |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首钢集团 | 指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京唐公司/标的公司 | 指 |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
A股 | 指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壹元整的人民币普通股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指 | 首钢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导致京国瑞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2020年9月24日,首钢股份与本公司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2020年11月30日,首钢股份与本公司签署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国资委 | 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NPG891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任宇航 |
注册资金 | 5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14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14日至长期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院2号楼5层05号20535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通讯方式 | 010-84686054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股权,为本公司唯一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投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表: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任宇航 | 男 | 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中国 | 中国 | 否 |
洪成刚 | 男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首钢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京投控股、京国瑞合计持有的京唐公司
19.1823%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数量为1,234,898,985股。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发行对象 | 发行数量 |
1 | 京投控股 | 740,940,679 |
2 | 京国瑞 | 493,958,306 |
合计 | 1,234,898,985 |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
2018年8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启动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选取百家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首钢集团成功入选“双百企业”名单;该行动旨在深入推进综合改革,聚焦重点难点,补齐改革短板,在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2019年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2020年初,北京市国资委提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即“一是稳增长,强化国有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抓转型,扎实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促改革,
确保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四是转职能,切实提升监管系统性有效性;五是作表率,坚决履行好国企责任;六是强党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计划( - 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任务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一系列国企改革专项行动落实落地和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八个方面。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重要举措,明确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总体要求。深交所亦出台细则,把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作为上市公司监管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改革,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多措并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钢股份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断聚焦主业,提高资产质量,降低成本,符合国资委的工作导向。
2、资本市场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及政策,加大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资产负债率、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2019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协调推动兼并重组,并指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出清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减少同质化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鼓励有效整合企业内部优质资源,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优质业务板块股权融资能力。”
201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再次修订并发布了《重组管理办法》,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并购重组方式,激发资本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推动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促进优质资产与资本平台对接。
上市公司将充分利用有利的资本市场政策支持,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积极探索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有效促进资源整合,降低杠杆率,提高上市公司的综合实力。
3、首钢集团承诺将首钢股份打造成集团钢铁板块唯一上市平台
根据首钢集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股份将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最终实现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根据首钢集团承诺,在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的公司通过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连续3年盈利,且行业整体状况不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首钢集团将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要求,启动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重组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将相关优质资产注入首钢股份。
2020年7月,首钢股份以其持有的北京汽车12.83%内资股与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置换完成之后,钢贸公司成为首钢股份控股子公司,首钢股份直接和间接控制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从51%提升至80.82%。通过本次收购京唐公司少数股权,将实现上市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京唐公司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近年来,上市公司不断探索并实施股权结构的优化。2019年12月,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为第二大股东。2020年3月,为贯彻市政府批复精神,支持首钢集团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首钢股份股权结构,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首钢集团按京唐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将所持部分京唐公司股权转让给京投控股及京国瑞。
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该部分股权,首钢股份计划引入京投控股、京国瑞作为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2、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京唐公司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工程,是我国进入21世纪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作为我国钢铁工业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促进华北钢铁工业优化整合、推动环渤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是国内第一个临海靠港的千万吨级钢铁企业,具有国际领先的先进技术水平,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是首钢集团旗下资产质量最高的钢铁生产基地。本次交易完成之后,首钢股份直接和间接控制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100%,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3、降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
此外,本次交易将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上市公司聚焦主业,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资本结构,并节约经营成本,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安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上市公司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289,389,600股,京投控股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不考虑配套融资),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524,288,585股,京投控股持有上市公司740,940,67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36%,上市公司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股份数量将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有权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的数量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 | 本次重组前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 (不考虑配套融资)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首钢集团 | 340,535.24 | 64.38% | - | 340,535.24 | 52.19% |
京投控股 | - | - | 74,094.07 | 74,094.07 | 11.36% |
京国瑞 | - | - | 49,395.83 | 49,395.83 | 7.57% |
其他股东 | 188,403.72 | 35.62% | - | 188,403.72 | 28.88% |
合计 | 528,938.96 | 100.00% | 123,489.90 | 652,428.86 | 100.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述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首钢股份拟发行股份向京投控股、京国瑞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京唐公司19.1823%股权;同时,首钢股份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京投控股、京国瑞购买其所持有的京唐公司
19.1823%股权,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总对价为556,939.44万元,其中京投控股获取的交易对价为334,164.25万元,京国瑞获取的交易对价为222,775.20万元。
3、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4、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首钢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4.51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对价股份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除该等事项外,本次交易不设置股票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5、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京投控股和京国瑞,共计新增股份数量为1,234,898,985股,其中京投控股获得股份数为740,940,679股,京国瑞获得股份数为493,958,306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对价股份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进行调整,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6、锁定期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本公司出具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锁定期安排如下:
(1)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若本公司持有京唐公司股权权益已满12个月,则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或转让;若本公司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权益不足12个月,则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7、过渡期间损益
交易各方约定,标的资产在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以及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均由首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京唐公司截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目标股权交割后京唐公司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京唐公司股权比例享有。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首钢股份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对价股份交割后首钢股份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首钢股份之股份比例享有。
9、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本次交易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首钢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依规履行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经京国瑞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京市国资委的预审核;
4、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6、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
1、北京市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四、最近一年与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2019年至今,本公司与上市公司除本次交易外,无其他重大交易情况。未
来,如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企业与首钢股份发生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本公司将积极配合首钢股份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非现金资产(京唐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园区 |
法定代表人 | 邱银富 |
注册资金 | 3,582,167.6294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5年10月09日 |
经营范围 |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其它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和销售;烧结矿、球团矿、焦炭、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电、供电;二次及多次能源、资源再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各种工业气体的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项目除外);冶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租赁、码头、仓储、运输、物资供应;钢铁、其它金属及其压延产品以及矿石、煤炭、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的加工、利用、销售;围海造地工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307808371268 |
(二)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京唐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1,188,119.14 | 1,054,077.28 |
项目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7,077,679.08 | 6,441,430.04 |
资产总计 | 8,265,798.23 | 7,495,507.32 |
流动负债 | 3,696,777.51 | 3,581,557.45 |
非流动负债 | 1,934,456.28 | 1,584,408.97 |
负债合计 | 5,631,233.79 | 5,165,966.42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634,564.43 | 2,329,540.90 |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营业收入 | 3,618,992.45 | 3,376,720.88 |
营业成本 | 3,248,262.89 | 2,926,645.99 |
营业利润 | 123,216.36 | 194,225.69 |
利润总额 | 121,816.23 | 195,029.85 |
净利润 | 102,488.01 | 188,002.03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7,558.62 | 748,394.3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53,902.22 | -860,676.5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1,999.25 | 107,758.0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34,344.35 | -4,524.18 |
(三)资产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127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京唐公司100%股权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京唐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净资产 | 评估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评估方法 |
京唐公司 | 2,667,230.85 | 2,903,402.84 | 236,171.99 | 8.85% | 资产基础法 |
2,767,540.00 | 100,309.15 | 3.76% | 收益法 |
注:京唐公司净资产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口径“股东权益”
本次交易中,京唐公司19.1823%股权交易对价为556,939.44万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院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任宇航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 |
股票简称 | 首钢股份 | 股票代码 | 00095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不适用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 740,940,679股 变动比例: 11.3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任宇航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任宇航
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