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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拟购买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是否存在被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京唐公司不存在被首钢集团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关于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制度,防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购买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柴奇志张展培
段 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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