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的京唐公司7.6729%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的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首钢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首钢股份在公司股票停牌日(即2020年9月11日)前6个月(2020年3月11日)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2020年11月3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首钢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首钢股份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
4、交易标的京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自查范围人员在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内出具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再次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序号 | 姓名 | 买卖人身份 | 交易日期 | 买卖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1 | 赵建胜 | 首钢股份计财部会计室主任 | 2020-03-19 | 卖出 | 3,800 | 0 |
2 | 卢向荣 | 京唐公司副总经理吴礼云之配偶 | 2020-03-23 | 卖出 | 13,900 | 0 |
2020-07-03 | 买入 | 9,300 | 9,300 | |||
2020-07-10 | 卖出 | 9,300 | 0 | |||
3 | 王帅 | 首钢集团办公厅员工 | 2020-06-15 | 卖出 | 1,100 | 0 |
2020-06-18 | 买入 | 200 | 200 | |||
2020-06-19 | 卖出 | 200 | 0 | |||
4 | 刘清霞 | 京唐公司运营规划部部长刘建华之配偶 | 2020-11-16 | 买入 | 10,000 | 10,000 |
2020-11-17 | 卖出 | 10,000 | 0 | |||
5 | 王佳鹏 | 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婷之配偶 | 2020-06-10 | 买入 | 5,500 | 5,500 |
2020-06-11 | 买入 | 5,500 | 11,000 | |||
2020-06-11 | 卖出 | 5,500 | 5,500 | |||
2020-06-12 | 卖出 | 5,500 | 0 | |||
2020-06-17 | 买入 | 4,000 | 4,000 | |||
2020-06-19 | 卖出 | 4,000 | 0 | |||
2020-07-08 | 买入 | 10,000 | 10,000 | |||
2020-07-09 | 买入 | 3,900 | 13,900 |
序号 | 姓名 | 买卖人身份 | 交易日期 | 买卖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结余股数(股) |
2020-07-13 | 买入 | 12,800 | 26,700 | |||
2020-07-13 | 卖出 | 13,900 | 12,800 | |||
2020-07-14 | 卖出 | 12,800 | 6,100 | |||
2020-07-14 | 买入 | 6,100 | 18,900 | |||
2020-07-15 | 卖出 | 6,100 | 0 | |||
2020-07-16 | 买入 | 20,200 | 20,200 | |||
2020-08-06 | 卖出 | 5,000 | 15,200 | |||
2020-08-19 | 买入 | 11,900 | 27,100 | |||
2020-08-20 | 卖出 | 27,100 | 1,300 | |||
2020-08-20 | 买入 | 1,300 | 28,400 | |||
2020-08-21 | 买入 | 24,200 | 25,500 | |||
2020-08-24 | 卖出 | 25,500 | 21,800 | |||
2020-08-24 | 买入 | 21,800 | 47,300 | |||
2020-08-26 | 买入 | 3,600 | 25,400 | |||
2020-08-27 | 卖出 | 25,400 | 0 | |||
2020-08-28 | 买入 | 20,700 | 20,700 | |||
2020-08-31 | 卖出 | 1,900 | 24,400 | |||
2020-08-31 | 买入 | 5,600 | 26,300 | |||
2020-09-01 | 卖出 | 24,400 | 0 | |||
2020-09-02 | 买入 | 19,900 | 19,900 | |||
2020-09-03 | 买入 | 4,700 | 24,600 | |||
2020-09-07 | 买入 | 11,300 | 35,900 | |||
6 | 杨鹏 | 首钢集团董事会秘书、办公厅常务副主任 | 2020-06-16 | 卖出 | 20,000 | 0 |
1、关于赵建胜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赵建胜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
赵建胜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
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2、关于卢向荣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卢向荣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本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卢向荣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卢向荣之配偶吴礼云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购买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承诺,如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3、关于王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王帅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
王帅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4、关于刘清霞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根据刘清霞的说明,其股票账户于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系由其同事于敬(非首钢股份或京唐公司员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进行的操作,刘清霞本人并未自其配偶或其他人士处得知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在得知他人利用其股票账户买入首钢股份股票之后,刘清霞即告知对方其本人作为首钢股份员工亲属,不应买卖首钢股份股票,并要求立即卖出,故刘清霞的股票账户买入的首钢股份股票已于次日卖出。
根据于敬的说明,其确认其买入首钢股份股票完全是基于其本人的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其并未知晓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形。
刘清霞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由本人同事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并代为操作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本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也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
刘清霞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刘清霞之配偶刘建华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配偶的股票账户在自查期间内所存在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
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购买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承诺,如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5、关于王佳鹏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的说明与承诺
王佳鹏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本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也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王佳鹏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王佳鹏之配偶刘婷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配偶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购买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本人承诺,如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督促本人配偶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6、关于杨鹏买卖首钢股份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杨鹏对其在自查期间交易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如下:“本人在首钢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前,未自本次重组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及相关事项的有关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本次重组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他人透露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作出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指示。”杨鹏本人同时承诺:如上述买卖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首钢股份所有”。
(二)机构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1、首钢集团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序号 | 变更日期 | 股份性质 | 变更股数 | 结余股数 | 变更说明 |
1 | 2020-04-28 | 无限售流通股 | 1,126,713,646.00 | 2,433,066,077.00 | 质押专户证券划转 |
2 | 2020-04-28 | 首发后限售股 | 130,286,354.00 | 130,286,354.00 | 质押专户证券划转 |
3 | 2020-09-11 | 无限售流通股 | 740,000,000.00 | 3,173,066,077.00 | 质押专户证券划转 |
4 | 2020-09-11 | 首发后限售股 | 102,000,000.00 | 232,286,354.00 | 质押专户证券划转 |
对于首钢集团在自查期间内所持首钢股份股票变动的上述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首钢股份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因首钢集团已于2020年4月28日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到期兑付,因此首钢集团将其用于发行非公开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所质押的公司部分股票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首钢集团已于2020年9月7日完成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兑付,因此首钢集团将其用于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二期)所质押的公司部分股票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首钢集团在其出具的自查报告中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首钢股份资本运作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知情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首钢股份挂牌交易股票”。
2、中信建投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况
公司名称 | 买卖时间 | 帐户 | 自查期间持仓变化方向 | 持仓变化(股)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中信建投证券 | 2020/3/11- | 衍生品交易账户 | 卖出 | 11,800.00 | 13,800 |
股份有限公司 | 2020/11/30 | 融资融券专户 | 买入 | 19,000 | 36,800 |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首钢股份资本运作过程中,本公司及本公司知情人未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首钢股份’挂牌交易股票。中信建投证券买卖首钢股份股票基于首钢股份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首钢股份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首钢股份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中信建投证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综上所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之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首钢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前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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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奇志 | 张展培 | ||
段 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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