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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拟签署的共同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控股附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附属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是自愿、公平、合理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公司原料药业务研发实力的提升,进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实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回购公司H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H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

价值,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筹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H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H股股份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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