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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加加: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1、经查询,公司被北京一中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限额为442,630,349元,与法院裁定冻结限额减至164,580,349元的情形不符;

2、该事项系对公司银行账户冻结限额调减,不影响银行实际冻结金额,银行实际冻结金额仍为160,161,880.20元;

3、该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4、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理性投资。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2020年11月27日获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因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变更财产保全限额为164,580,349元,北京一中院裁定对冻结被申请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财产保全限额由278,050,000元变更为164,580,349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限额调减的基本情况

因优选资本与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优选资本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变更财产保全限额为164,580,349元。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18)京01民初7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18)京01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二亿七千八百零五万元)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加加食品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亿六千四百五十八万零三百四十九元)。

二、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公司银行账户具体冻结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 名称账号账户 类别开户行冻结 日期实际冻结金额(元)
1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8***841一般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2019/12/20153,933,704.09
2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1一般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2019/12/23718,623.97
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868基本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经济开发区支行2019/12/251,358,224.9
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1***708一般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2019/12/23137,507.12
5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028一般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水晶城支行2019/12/2527,335.14
6 [注]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30***237一般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花明北路支行2020/08/053,986,485.00
7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0***264一般户中国工商银行宁乡支行 (保证金户)2020/11/270.00

[注]6银行账户冻结系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诉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限额调减系北京一中院根据优选资本变更财产保全限额申请所作出的裁定,该冻结限额调减事项仍在委托当地法院协办执行当中,公司将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2、截至2020 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被冻结银行账户实际金额160,161,880.20元,占公司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85%,该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目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行正常。

3、本次公司银行账户系被北京一中院司法冻结。优选资本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纠纷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因涉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导致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六)条“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认为,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任何审议程序系无效担保。截至目前,优选资本诉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加加食品的合同纠纷案件已在法院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说明

经公司与北京一中院及上述被冻结账户所属银行沟通了解,因法院在本次减额冻结操作过程中,银行不能直接作减额冻结处理,因而操作中直接在原冻结限额278,050,0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本次减额后的冻结限额164,580,349元,导致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冻结限额共计442,630,349元。经公司律师与北京一中院沟通,北京一中院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协办冻结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的协执回函,自收到协执回函后将会进一步落实和解决该等差异情形。公司将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加快解除前次278,050,000元限额的冻结,并及时披露进展。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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