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延长《中集集团利润分享计划结余资金信托计划暨运作方案》项下第一期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信托计划”)股票购买期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同意延长第一期信托计划股票购买期至2021年5月31日,有利于继续有效推进信托计划的实施,符合信托计划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麦伯良先生、董事高翔先生作为受益人已回避表决。
二○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