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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一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公司内部或外部的渠道搜寻符合要求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在决策前应当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负责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备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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