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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工作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组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表决无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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