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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及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书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会秘书,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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