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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否则公司应按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同。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1、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1/2。

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7、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的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保存5年。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它行使职权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特有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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