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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再以募集资金对自筹资金予以置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的方案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没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针对《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订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针对《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有为拟上市公司审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我

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订公司治理制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公司制订相关治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制订的相关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九、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阅公司《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制定的议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维护投资者尤其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所制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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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源泉 陈甲栋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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