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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环能: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30

公告编号:2020-036证券代码:833747 证券简称:广厦环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五)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5日上午十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预计会期 0.5 天

(六)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公告编号:2020-036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833747广厦环能2020年12月9日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七)会议地点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议案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每股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超过1960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实际发行新股数量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协商确定。发行人股票在发行前存在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定价方式:本次发行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五、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六、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二)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议案

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八、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九、发行与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1年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向深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深交所无异议的,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上市时间。

十、本次发行费用的构成及承担:本次发行的主要费用为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上述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将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及发行价格确定。

上述投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数额均与公司现有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以及管理能力相匹配。公司已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了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后,再以募集资金对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制订使用方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合规、有序使用。

(三)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量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途径自行解决资金缺口,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A股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截至发行上市前,所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A股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截至发行上市前,所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证券市场情况及股东大会决议,制订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等具体事宜; 2.如国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授权董事会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全权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签署与本次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合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办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

(五)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议案

5.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政府审批手续,支付与股票发行、上市和保荐相关的各项费用,完成其他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所必需的其他手续和工作;6.在本次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7.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的具体情况完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报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实施,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8. 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止。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六)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后拟适用的《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对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分红政策及原则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合理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

(七)审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议案

分红》的规定,公司特制订《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本次发行上市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同时公司现有业务又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就可能发生的摊薄影响制订了具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八)审议《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议案

(九)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事宜的承诺函。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十一)审议《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

(十二)审议《关于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服务机构》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十三)审议《关于制订<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提议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订了《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议案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订了《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五)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议案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六)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议案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七)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议案

(十八)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议案

的规定自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实施。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订了《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九)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议案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十)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议案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十一)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草案)》议案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十二)审议《关于制定<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议案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述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三);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必须持有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二)登记时间:2020年12月9日

(三)登记地点:公司会议室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兴创大厦 702 室 ; 范树耀:

010-82864488

(二)会议费用:与会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和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北京广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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