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喻超、张涛、胡凤香
2020年11月27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喻超 张涛
胡凤香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