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人以竞价方式处置部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评审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20)宁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实业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0)宁01破申7-1号《决定书》,指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宝塔实业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重整期间的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3日,银川中院作出(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4)。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宝塔实业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5.0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3.84亿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约3.34亿股转增股票由管理人进行处置,股票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剩余部分则用于提高宝塔实业的经营能力,其余约0.5亿股用于抵偿债务(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人以竞价方式处置部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所
得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号,及同日发布的《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管理人以竞价方式处置部分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得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号)。截至竞买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时间,共有1位竞买人在管理人处办理了1份有效的竞买登记手续,并向公司管理人提交了自行密封的申购单1份。
2020年11月27日上午10时,管理人在银川中院、债权人代表、宝塔实业代表、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的共同参与及监督下,启封竞买人自行密封的申购单并公开宣读申购单内容,现场确定了1位受让方。本次股票竞价处置所得价款将按照《重整计划》和银川中院作出的(2020)宁01破7-2号《民事裁定书》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提高宝塔实业的经营能力。现场评审股票竞价确定的受让方情况如下:
上述评审结果相关股票划转事宜最终以银川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为准,公司将根据银川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股票划转事宜。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受让方名称
受让方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成交股票数量 (股) | 总成交额 (元) |
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5 | 334,000,000 | 484,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