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董事会聘任李立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叶平先生、吴越峰先生、朱定华先生、陈志荣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吴越峰先生兼任公司总工程师;聘任张学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2、上述六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上述六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将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
4、上述六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崔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