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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勤上: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8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以所持公司股票1,7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2%,占勤上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6.67%)向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进行质押融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及一致行动人李淑贤以所持公司股票158,730,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6%,占李旭亮及李淑贤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向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进行质押融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83)、2016年12月0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94)。

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收到勤上集团通知,勤上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和温琦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4)。

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接到勤上集团通知,勤上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和一致行动人李淑贤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19执898号之一),勤上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旭亮和温琦于同日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19执20号之一)。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执行裁定书》([2018]粤19执898号之一)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依据已生效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李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

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337,216,917.97元,支付利息117,827,006.64元(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支付违约金74,989,985.06元(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公证费1,200,000元及律师费,以上金钱债务暂合计1,531,233,909.67元,另外还需承担本案执行费1,598,634元;2.李旭亮、李淑贤以其所提供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公司股票就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3.李旭亮、温琦、李淑贤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票,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一直处于低位,现阶段直接拍卖该股票,将会导致债权人债权产生较大损失,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不拍卖该股票。由于涉案股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目前也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涉案股票符合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李淑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执行裁定书》([2019]粤19执20号之一)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粮信托依据已生效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110,666,154.38元,此外,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8,06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持公司股票,由于公司股票价格一直处于低位,现阶段直接拍卖该股票,将会导致债权人债权产生较大损失,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不拍卖该股票。由于涉案股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目前也无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涉案股票符合处置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及李淑贤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在此期间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若后续法院恢复执行,相

关股份仍存在被拍卖、变卖的风险,公司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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