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三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论,我们以独立和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北京兴华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郭华平、李旭、隋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