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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7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297.56元由上诉人承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742号)。中珠医疗诉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集团”)、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正润”)、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益信和”)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判决后,一体集团、一体正润和金益信和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经广东高院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珠医疗与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于2015年9月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以及于2016年1月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鉴于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补偿方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应补偿公司股份数为17,423,025股,需返还给公司的分红收益合计为435,575.63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公司已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及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多次向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履行承诺,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一直未能配合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722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于2020年4月1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号)。

二、本诉讼案件二审情况

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在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722号)后,就补偿利润差额的方式问题、资金占用费问题、律师费问题、一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等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请求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广东高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公司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20)粤民终1742号),上述案件于2020年10月28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742号)。

三、《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一体集团、一体正润、金益信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297.5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一体正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金益信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收回上述款项和收回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暂时无法确认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1742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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