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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7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20-061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中国船舶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3,034,012,44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7.83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张英岱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6人,其中张英岱董事长、季峻董事、吴立新独立董事现场出席;受上海浦东新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朱震宇独立董事、李俊平独立董事、宁振波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出席;赵宗波董事、王永良董事、柯王俊董事、林鸥董事、王琦董事、陆子友董事、陈忠前董事、盛纪纲董事、吴卫国独立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3人,莘国梁监事会主席、盛闻英监事、潘于泽监事现场出席;林纳新监事、崔明监事、韩东望监事、程刚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陶健先生、总会计师陈琼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3,029,540,66999.85264,471,7780.1474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3,033,931,74099.997338,3070.001342,4000.0014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79,095,97699.995634,1070.0044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转让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79,095,97699.995634,1070.0044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774,658,30599.42614,471,7780.573900.0000
2《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79,049,37699.989638,3070.004942,4000.0055
3《关于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779,095,97699.995634,1070.004400.0000
4《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转让中山广船国际船舶及海洋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779,095,97699.995634,1070.0044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表决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合法有效;议案2-4为“一般议案”,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合法有效;其中议案3、4涉及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颢律师、汪黛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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