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1月25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德宏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76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015%。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76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136%。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6,743,9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484%。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情况
(1)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6人,出席4人,董事杨中民、独立董事何熙琼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公司第三届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王兵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高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本公司部分高管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176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中小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表决结果:6,742,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99.985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0148%;弃权0股,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