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广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1%的股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6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也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