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14:00
2、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号院3号楼创达大厦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赵鸿飞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0,203,2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3,167,207 股的 40.2213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40,570,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4 %。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62,650,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365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3,018,0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26 %。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552,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8 %。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552,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8 %。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5)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0,193,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561,0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63%;反对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084,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34,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5%;弃权8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52,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9.7084%;反对34,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61%;弃权8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5%。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姓名:毛国权、孙冬松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