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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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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0月13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新材”、“发行人”、“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计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本回复中简称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其中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及补充披露部分,已用楷体加粗予以标明。本回复中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回复中的字体: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回复中涉及对招股说明书及落实函回复的修改、补充的内容楷体(加粗)

8-1-2

目 录

问题1 ...... 3

问题2 ...... 10

问题3 ...... 21

问题4 ...... 30

问题5 ...... 40

8-1-3

问题1. 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及《专项说明》,发行人部分员工个人工资卡流水异常,主要体现为与账面正常事项不相关的较大金额、多笔次的现金存取或转出,发行人解释为员工个人家庭资金、家庭生意、日常消费、私人借支往来、备用金提现等。请发行人说明: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存在银行账户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说明财务内控运行是否规范,财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1.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查前次申报现场检查涉及账户、《专项说明》涉及账户及资金流水异常的相关人员账户不同期间交易金额的分布情况、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资金实际用途,详细说明核查方式、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并将核查证据列表、重要核查证据作为附件提交。2.重点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客户、供应商之间资金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异常流水,如存在,核实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及用途是否真实。3.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及财务内控运行规范性情况

1、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科目设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管理等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2、不相容职务分离及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基础工作

公司财会人员分工明确,各岗位能够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公司在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以及资金管理等主要业务循环具有清晰、合理的流程设置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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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业务授权、业务执行、资金收付、资产保管与使用、记账和审核等关键职能均由相关的被授权人员分工进行,各岗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已有效实现不相容职务的分离。

3、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履行情况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制定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相关规章制度较为齐全,为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的规范运作打下了制度基础。审计委员会由3人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内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后,根据其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公司审计部实施了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就审计报告事项及时与管理层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落实改进建议,切实履行了相关职责。

4、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在货币资金控制方面严格遵循不兼容岗位分离原则,建立了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和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管理制度》《结算与报销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与货币资金控制相关的制度。经办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作为独立的岗位,与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格分离。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按照请款、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严格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检查出纳现金盘点情况,确保现金余额无误。期末由出纳获取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主管定期检查,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备用金管理制度》《结算与报销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得到良好执行。各部门员工由公司为其核定备用金额度及用途范围,该额度及用途范围根据支出业务变化,每半年由财务总监审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备用金借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费用报销时需要提供正规发票、报销单等原始单据,结算前由经办人签字,经部门主管、财务主管、财务总监、总经理等在各自权限内核准后由出纳审核办理。

因此,公司在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方面不存在较大缺陷,财务内控运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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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

(二)财务核算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个人卡资金交易中,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报销款、备用金等资金往来均在公司账面进行了相应反映,公司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交易均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综上,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较大缺陷、不存在银行账户未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公司财务内控运行规范,财务核算真实、准确,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核查前次申报现场检查涉及账户、《专项说明》涉及账户及资金流水异常的相关人员账户不同期间交易金额的分布情况、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资金实际用途,详细说明核查方式、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并将核查证据列表、重要核查证据作为附件提交。

1、银行账户的核查情况

针对题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下列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进行了核查: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的个人银行流水。此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还抽取了一定比例一般销售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

取得上述人员的银行流水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通过如下方式对银行账户的完整性情况进行了核查:

①取得了上述人员出具的关于银行账户完整性的说明;

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通过查阅公司与上述员工进行资金往来的交易凭证,核查是否存在未提供的银行卡;

③通过查阅上述员工已提供的个人银行流水,检查是否存在向未提供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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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银行卡转账的情况,进而核查是否存在未提供的银行卡;

④保荐机构陪同主要人员走访其生活、办公地区的主要银行,核查其在生活、办公地区主要银行网点的开卡情况,进而核查是否存在未提供的银行卡。

2、银行账户交易的核查标准、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比例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前述人员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个人借记卡交易明细,就其中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4万元的转账交易以及全部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了确认,核查了上述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

根据前次现场检查情况,员工个人卡流水异常的界定标准为现金交易,中介机构对员工个人卡现金交易的核查比例为100%。

3、现金交易的具体核查方式及核查证据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员工现金交易的相关说明;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人员的现金交易进行了逐笔登记,并重点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分析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①家庭资金存入、日常消费取出:对比分析了上述人员各年度的家庭资金存现金额、日常消费取现金额及其家庭收入水平,认为上述人员的家庭资金存现金额、日常消费取现金额未明显偏离其家庭收入水平。

②购房款、装修款取出:抽查了上述人员的购房装修合同、施工现场照片等凭证。

③代购收入:对于上述人员的代购收入,取得了上述人员出具的代购清单,并与部分代购对象进行了访谈确认。

④自营生意收入所得或周转金:对于因自营生意收入所得或周转而产生的现金存取情况,查阅了涉及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信息,取得了涉及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流水,核查了上述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资金周转需求是否与相关当事人的现金存支取规模基本相符等。

⑤备用金取现:对于上述人员的备用金提现行为,查阅了相关当事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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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公司的财务凭证等,通过逐层追查资金的最终来源,核查上述资金是否最终来自于公司账户资金,是否记录于公司的财务账簿。

⑥代报销:对于上述人员之间的代报销行为,查阅了相关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公司的财务凭证等,与相关当事人访谈确认,核查了上述报销费用的实际发生人、代报销的原因、报销款是否来自于公司账户、报销款是否记录于公司的财务账簿、资金从公司账户最终流向实际报销人的资金流转过程等。

⑦自个人其他银行卡取现后存入,或取出后存至个人其他银行卡:因银行卡销户、规避跨行转账时滞等原因,上述员工存在自个人其他银行卡取现后存入,或取出后存至个人其他银行卡的情况。针对该等情况,通过查阅上述人员不同银行卡的流水,对比不同银行卡的取现、存现时间、金额是否一致,核查了该等交易的真实性。

⑧私人借支往来:对于私人借支往来交易,取得了交易对方出具的询证函回复,就相关借支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⑨信用卡取现及信用卡还款:查阅了当事人信用卡账单,对相关交易进行了核查。

⑩其他情况:针对其他原因产生的现金存支取情况,亦针对具体的交易类型,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

(3)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就前述交易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交易是否在公司账簿予以反映、是否存在使用账外资金支付账外费用等情形进行确认。

相关核查证据列表、重要核查证据详见《8-4-2 员工流水核查证据资料》。

4、员工现金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大额现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主要包括家庭资金、家庭生意周转金、日常消费、私人借支往来、备用金提现等。因公司员工现金交易基本情况、具体资金来源及用途等信息属于公司重要员工的个人隐私,公司已就该内容申请了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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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员工个人银行卡现金流入流出的具体核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根据题述要求,除了关注其资金实际用途外,还特别关注了相关人员账户不同期间交易金额的分布情况、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情况。关注了上述人员在外地办公或出差期间,其个人银行卡中是否存在发行人主要经营地宜春市存入的大额现金及其合理性,关注了相关内容在发行人财务账面的反映情况,与发行人报销管理、备用金管理等方面的匹配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整体的合理性进行了综合判断。

根据以上确定的核查标准,经核查,上表所述现金交易中,自宜春地区存入且10日内在异地取出的现金交易分别为101.71万元、65.37万元、5.25万元和0万元。其中,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交易分别为5.00万元、6.20万元、1.14万元和0万元,该等存入资金均来自发行人,并在发行人财务账面予以反映;与发行人业务无关的交易分别为96.71万元、59.17万元、4.11万元和0万元,该等资金均因上述员工私人原因所致。

中介机构结合资金流水异常的相关人员账户不同期间交易金额的分布情况、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资金实际用途等内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了综合判断后认为,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方式、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5、转账交易的具体核查方式及核查证据

(1)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员工转账交易的相关说明;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人员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4万元的转账交易进行了逐笔登记,并重点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分析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①查阅了上述人员关于前述转账交易资金来源及用途的说明;

②查阅了上述人员个人银行卡流水中交易对方户名、账号、交易摘要等信息,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核实;

③对于个人银行卡流水中缺失交易对方户名、账号、交易摘要等信息,或者中介机构经查阅前述信息后认为依旧无法对相关资金来源及用途作出核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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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的,中介机构进一步查阅了相关手机交易截图、手机交易聊天记录、购房凭证等资料,对相关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核实;

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于前述转账交易中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交易,中介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凭证,对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交易是否在公司账面予以反映进行了核实。

6、员工转账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大额转账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主要包括家庭成员转账、私人往来借支、理财、工资及报销款等。因公司员工转账交易基本情况、具体资金来源及用途等信息属于公司重要员工的个人隐私,公司已就该内容申请了豁免信息披露,公司本次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7、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述人员的资金交易的来源及用途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不存在使用账外资金支付账外费用的情况。

(二)重点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客户、供应商之间资金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异常流水,如存在,核实发生的原因、资金流向及用途是否真实。

1、核查程序

针对题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银行流水的核查范围包括:

发行人银行流水;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的个人银行流水;发行人开展实际经营业务的重要关联法人银行流水。

对于发行人银行流水,中介机构核查了50万元以上的资金交易;对于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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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的个人银行流水,中介机构核查了单笔或单日对同一交易对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4万元的转账交易以及全部现金交易;对于重要关联法人银行流水,中介机构核查了20万元以上的资金交易。

中介机构对前述对象的大额资金交易进行了逐笔登记,并重点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分析核查。

2、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交易,亦不存在其他为发行人垫付成本费用的异常资金往来交易。

(三)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纳、司机、主要销售人员、重要关联法人的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对其中的大额资金交易进行了逐笔登记,并重点对资金来源及用途进行了分析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问题2. 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及专项说明,普华能源疑似发行人关联方,主要体现为普华能源员工表示普华能源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发行人部分费用在普华能源报销、普华能源部分财务凭证与与发行人高度相关、普华能源的公章、网银由发行人员工保管等。

发行人说明:1.与普华能源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拆借的时间、原因、交易内容、相关协议、经办及审批人员,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和定价公允性的具体依据。2.是否与普华能源存在资产无偿转让、费用承担及其他非公允的商业行为。3.普华能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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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同时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律师核查,特别对普华能源股东方出资情况,普华能源实际控制情况,普华能源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费用使用情况,人员兼职情况,普华能源股权是否存在代持行为,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与普华能源进行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拆借的时间、原因、交易内容、相关协议、经办及审批人员,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理由和定价公允性的具体依据。

公司前次申报的报告期内(2015年1月至2019年6月),与普华能源存在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拆借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转让交易

2016年,因运营资金需求增加,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较大,公司与关联方普华能源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应收协鑫集团的13,820.02万元应收账款转让予普华能源,并将基于应收账款取得的商业汇票一并背书转让(以下统称“应收债权”),取得债权转让款13,416.77万元。

(1)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

2016年,公司因短期资金周转压力较大,拟将应收协鑫集团的13,820.02万元的债权转让给苏州建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协一商业保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为“建鑫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虽然本次转让为不附追索权的债权转让,但由于公司起初与建鑫保理开展类似业务时,对相关金融产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所欠缺,担心建鑫保理后续以上述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而产生合规风险,导致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因此,经公司与普华能源协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予普华能源,由普华能源与建鑫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普华能源取得建鑫保理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并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13,416.77万元债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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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交易于2016年3月首次发生时,张磊仍为普华能源实际控制人,并计划入职明冠新材。经张磊确认,张磊考虑到本次交易过程中普华能源实际承担的风险较小,且由于普华能源业务规模较小,本次交易可以为普华能源赚取一定收益,经综合判断后同意普华能源参与本次交易,为本次交易提供风险隔离职责。2016年7月,张磊正式入职明冠新材并将其持有的普华能源股份对外转让后,基于交易连贯性考虑,普华能源同意继续参与前述交易。至2016年底后,公司已不再通过普华能源开展前述交易。

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防范金融风险,提升经营合规性,是合理、必要的。

(2)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本次融资交易中,建鑫保理收取的手续费用合计为374.39万元,对应的年化融资费率约为9.94%。普华能源收取的手续费用合计28.87万元,占债权转让款金额的比例为0.22%。本次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具体详见本题回复之“(7)普华能源承担的风险隔离责任与其收取的手续费的匹配性”。本次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3)相关协议情况

前述交易中,发行人与普华能源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对前述交易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收款账号等具体条款进行了约定。

(4)经办及审批人员

前述交易均由公司财务部员工具体经办,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审批同意。

(5)与建鑫保理就本次交易背景、资金来源的确认情况

2020年10月22日,中介机构与建鑫保理就本次交易背景、资金来源与协鑫集成原金融板块相关负责人(曾负责建鑫保理、国鑫所等协鑫集成金融板块下属企业,并参与了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交易)进行了访谈确认。

经协鑫集成原金融板块相关负责人确认,建鑫保理为协鑫集成金融板块下属子公司,曾主要从事保理业务(目前已不再从事具体业务)。明冠新材作为协鑫集成(含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下同)的供应商,形成了对协鑫集成的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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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随后明冠新材通过普华能源与建鑫保理开展了保理业务,将前述应收账款转让给建鑫保理,并将基于应收账款取得的商业汇票一并背书转让,建鑫保理视情况将前述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并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国鑫所出售。本次交易过程中,引入普华能源主要是明冠新材与普华能源协商的结果,对建鑫保理而言,普华能源提供的商票是协鑫集成开具的,回款风险可控,且相关票据合法背书给了普华能源,普华能源合法持有票据,因此同意引入普华能源并与之开展保理业务。此外,经协鑫集成原金融板块相关负责人确认,建鑫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同时由于会把应收债权做成金融产品在国鑫所转让,因此也会有部分是通过国鑫所募集所得的资金。

(6)本次交易中普华能源的主要作用及风险隔离效果

本次交易过程中,明冠新材与普华能源签署了《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对协鑫集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普华能源;普华能源与建鑫保理签署了《国内保理合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向建鑫保理转让了前述应收债权并与其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普华能源与上海国鑫安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国鑫所”平台的运营管理公司,交易发生时为协鑫集成金融板块下属企业)签署了《居间服务协议》,由上海国鑫安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交易撮合等居间服务。由于前述交易中,建鑫保理在受让应收债权后会视情况将应收债权做成金融产品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国鑫所转让,本次交易通过引入普华能源,有效避免了明冠新材直接与建鑫保理及上海国鑫安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直接签订条款较为复杂的《国内保理合同》《居间服务协议》,防范了因签署前述协议而导致的合规风险,进而避免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隔离效果较好。

(7)普华能源承担的风险隔离责任与其收取的手续费的匹配性

本次交易过程中,普华能源收取的手续费用合计28.87万元,金额较小,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①通过前述交易,明冠新材将对协鑫集成的应收债权通过普华能源以无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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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权的方式转让给协鑫集成下属企业建鑫保理,交易完成后由协鑫集成承担对建鑫保理的债权清偿义务,建鑫保理不具有对明冠新材或普华能源的追索权,因此普华能源承担的偿债风险较小。

②建鑫保理本身为上市公司协鑫集成的下属企业,且根据国鑫所官网查询信息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信息,中来股份、福斯特等上市公司均曾与建鑫保理或国鑫所等存在类似交易。鉴于前述公司均为上市公司,运作较为规范,且公司未搜索到前述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的相关信息,因此普华能源承担的合规风险较小。

③普华能源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业务规模较小,因此当出现偿债风险或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时,普华能源股东承担的损失有限,风险可控。

④本次交易过程中,建鑫保理承担了主要的融资职责,收取的手续费为

374.39万元,对应的年化融资费率约为9.94%,而普华能源仅为本次融资承担了风险隔离职责,因此收取的手续费为28.87万元,金额较低。此外,如普华能源收取过高的手续费用,还将进一步提高本次交易的年化融资费率,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存在放弃本次交易。

经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并经公司与普华能源友好协商,普华能源同意就前述交易收取28.87万元的手续费用。因此,普华能源承担的风险隔离责任与其收取的手续费具有匹配性,本次交易的手续费用合理。

2、资金拆借交易

2015年-2016年期间,发行人与普华能源存在资金拆借交易,具体如下:

关联方期间期初余额本期拆出额本期归还额期末余额
普华能源2016年-3,520.003,520.00-
2015年-2,494.002,4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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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因上述资金拆借时间较短,均未超过15天,故公司未向普华能源收取利息。按照央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测算利息,2015年、2016年拆出资金对应的利息为3.07万元、3.11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为0.07%、0.10%,对公司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3)相关协议情况

因上述交易中资金拆借时间较短,且交易发生时资金转出的需求较为急迫,因此公司未就该等资金拆借交易签署相关协议。经双方协商,在资金拆借期间通过由发行人代普华能源暂时保管网银等措施,以确保转出资金的安全性。

(4)经办及审批人员

前述交易均由公司财务部员工具体经办,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是否与普华能源存在资产无偿转让、费用承担及其他非公允的商业行为。

公司查阅了普华能源之间的财务往来凭证、交易记录等资料,查阅了公司专利、商标、土地、房产等资产的权属凭证,对于受让取得的资产亦查阅了相关的资产受让合同,查阅了普华能源提供的银行流水、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资料。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普华能源不存在资产无偿转让、费用承担及其他非公允的商业行为的情况。

(三)普华能源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

经与普华能源历任实际控制人张磊、郭延云、高文飞、黄胜军访谈确认,普华能源的历次股权转让过程均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关系”中将普华能源认定为关联方,并将公司与普华能源的关联关系予以披露,在“十、关联交易”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与普华能源发生的全部交易情况。公司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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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整改落实情况

公司已将普华能源比照关联方进行了披露,中介机构将普华能源在报告期内比照关联方进行了核查,对普华能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司与普华能源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事项。考虑到普华能源已于2019年6月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员工已不存在继续因私人关系而协助普华能源办理相关事宜的可能性。针对现场检查报告及专项说明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制定并执行了如下整改措施:

①公司修订了《员工手册》,将公司员工独立性以公司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并要求公司员工严格执行。

②公司要求员工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公司关联方或其他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交易对方的内部经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开户业务、银行融资业务、银行结算(网银)业务等。

③公司加强了对财务人员的管理,要求财务人员不得出借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公司关联方或其他与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登记,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④公司加强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⑤公司加强了对自制单据的管理,严禁公司员工使用公司的自制单据用于其他公司的业务活动。

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等重要关联方已出具承诺,承诺将严格保持与发行人之间的独立性,不会要求发行人员工协助其办理任何业务,不会使用发行人自制单据,不会为发行人员工报销任何费用,不会将其公章、网银等重要资料交由发行人保管等。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上述不规范行为整改情况到位,运营状况正常,未再发生其他类似情况。

8-1-17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针对题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普华能源比照关联方进行了核查和披露,查阅了其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了解其股东出资及变动情况;

2、获取了普华能源的银行流水,核查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交易;对普华能源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3、针对普华能源银行流水中出现发行人员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访谈;

4、对公司董事张磊进行了访谈,了解其设立普华能源以及后续退出的具体情况;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闫洪嘉、闫勇进行了访谈,确认其与普华能源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查阅了发行人员工花名册等;

7、与协鑫集成原金融板块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

8、检索了国鑫所官网、巨潮资讯网,查阅了相关上市公司开展类似业务的相关信息;

9、查阅了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的相关合同,并结合相关保理合同分析了普华能源在相关交易过程中承担的作用及风险阻隔效果;

10、查阅了《员工手册》,访谈了公司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关于员工独立性条款的执行情况;

11、查阅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法人等重要关联方出具的相关承诺;

12、查阅了公司重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核查公司员工是否与其他关联法人有异常资金往来等。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普华能源股东方出资情况及实际控制情况

8-1-18

经核查,普华能源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历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实际转让对价亦为0元。经普华能源历任实际控制人张磊、郭延云、高文飞、黄胜军确认,普华能源历次股权转让过程均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普华能源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普华能源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2015-2016年期间公司与普华能源因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拆借产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均已在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中予以了披露,本次申报的报告期内(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公司与普华能源不存在因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往来,与普华能源的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十、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披露,交易具有合理性。

3、费用报销情况

普华能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安装业务,业务规模较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查阅了普华能源自设立之日起至注销时的银行流水、财务记账凭证、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等资料,与普华能源历任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等。经核查,普华能源不存在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因私人关系曾协助普华能源办理相关事宜,并在普华能源报销相关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普华能源主要从事光伏电站安装业务,业务规模较小,仅产生了零星的业务收入,因此普华能源未聘请固定且足够专业的财务、行政等人员,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由于普华能源原实际控制人张磊于2016年加入公司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通过张磊的关系,公司员工具备为普华能源在私人层面提供帮助的可能性;普华能源当时的实际控制人黄胜军在宜春、东莞两地均开办企业,而普华能源当时员工很少,因此普华能源在办理部分工作事宜时会寻求公司员工的帮助,并为其报销因办理普华能源事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致使普华能源财务凭证中存在公司员工报销款的情形。上述报销均系员工个人行为,系在私人层面上协助普华能源办理普华能源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并非办理公司相关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当在普华能源予以报销,不存在代公司垫付费用

8-1-19

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员工协助普华能源办理业务,因此在普华能源报销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销时间报销金额报销人员在公司职务事项
2017.70.08张霞采购主管协助办理普华能源设备调试事项
2017.3-2018.93.89谢军财务、行政人员协助办理普华能源采购涉税软件、制作广告牌、采购烟酒等事项
2017.19.46张永祥销售人员帮普华能源联系业务

8-1-20

资金。发行人为防范建鑫保理后续以上述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金融产品而产生合规风险,避免由发行人直接与建鑫保理等相关方签署《国内保理合同》《居间服务协议》等协议,防范了因签署前述协议而导致的合规风险,进而避免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风险隔离效果较好。同时,由于本次交易过程中普华能源及其股东承担的风险有限,经公司与普华能源友好协商,将本次普华能源收取的手续费确定为28.87万元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中将普华能源认定为关联方,并将发行人与普华能源的关联关系予以披露,在“十、关联交易”披露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普华能源发生的全部交易情况。发行人已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情况。

8、发行人整改落实情况

发行人已将普华能源比照关联方进行了披露,中介机构将普华能源在报告期内比照关联方进行了核查。针对现场检查报告及专项说明中提及的事项,发行人制定并执行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上述不规范行为整改情况到位,运营状况正常,未再发生其他类似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日,现场检查报告及专项说明中提及的不规范行为已整改情况到位,运营状况正常,未再发生其他类似情况。

(三)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普华能源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缴资本为0元,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均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完整披露,交易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普华能源不存在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员工不存在在普华能源兼职的情况,普华能源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发行人在于建鑫保理的交易中引入普华能源并向其支付较低的手续费具有合理性,发行人与普华能源的关联关系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关联方披露完整。

8-1-21

问题3.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发行人聚烯烃粒子生产工艺为:首先完成流延工序,生产出M膜(中间产品);然后再由M膜产品与氟膜、PET基膜经过两次涂布工序,形成单层氟膜背板;或者由M膜与耐候PET经过涂布工序形成BO背板。报告期内,发行人单层氟膜背板的销量为3,616.57万平米、4,558.90万平米、5,071.16万平米,BO背板销量为304.15万平米、791.46万平米、1,429.65万平米,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为3,971.78万元、5,376.00万元、5,927.72万元。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

98.97%、97.52%和87.65%,采购占比较为集中。2019年较2018年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采购均价分别为9.85元、9.77元、8.24元。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佳尚伟)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9年成为公司聚烯烃粒子第一大供应商,发行人采购金额1,603.13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单位聚烯烃粒子耗用量,说明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公司成本核算方法2018年8月由品种法更改为按工单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是否会影响成本核算的完整性。2.发行人2019年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与主要供应商达成合作的方式、内部流程控制、合作模式,以及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3.报告期发行人采购金额占江苏佳尚伟销售金额的比例,江苏佳尚伟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资产、人员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价格、货款结算方式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公开价格或其他供应商,该价格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逐项核查,提供核查依据、论证过程和明确意见。

回复:

8-1-22

一、发行人说明并披露

(一)结合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单位聚烯烃粒子耗用量,说明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公司成本核算方法2018年8月由品种法更改为按工单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是否会影响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1、结合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单位聚烯烃粒子耗用量,说明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

就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五)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对应的聚烯烃粒子耗用量及销售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的匹配性相关情况如下:

项目单位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与聚烯烃粒子耗用量的匹配情况
单层氟膜背板聚烯烃粒子领用量千克/平方米0.060.060.080.08
BO背板聚烯烃粒子领用量千克/平方米0.170.150.190.17
单层氟膜背板聚烯烃粒子耗用量千克/平方米0.060.060.070.08
BO背板聚烯烃粒子耗用量千克/平方米0.180.140.170.14
单层氟膜背板销售数量万平方米1,957.735,071.164,558.903,616.57
BO背板销售数量万平方米428.701,429.65791.46304.15
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销售量对应聚烯烃粒子所需量万千克194.63504.42453.67331.91
聚烯烃粒子当年采购单价元/千克6.978.249.779.85
聚烯烃粒子成本构成测算
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销售量对应聚烯烃粒子成本万元1,356.574,156.424,432.363,269.31
M膜生产所需助剂成本及其他万元565.981,473.41887.16695.03
POE胶膜对应聚烯烃粒子成本万元291.98418.72--
合计万元2,214.536,048.555,319.523,964.33

8-1-23

主营业务成本中的聚烯烃粒子成本万元2,172.405,927.725,376.003,971.78

8-1-24

(二)发行人2019年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与主要供应商达成合作的方式、内部流程控制、合作模式,以及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

就聚烯烃粒子供应商相关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六)聚烯烃粒子供应商相关情况

1、发行人2019年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8年和2019年,公司聚烯烃粒子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
2019年1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1,603.1337.28%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44.4224.29%
3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8.9511.37%
4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396.419.22%
5东莞市意亿塑胶原料有限公司236.005.49%
合计3,768.9187.65%
2018年1苏州多又善塑化有限公司2,582.7651.52%
2东莞市意亿塑胶原料有限公司1,417.6128.28%
3东莞市惠强化工有限公司474.199.46%
4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65.045.29%
5上海溢品佳化工有限公司148.902.97%
合计4,888.5097.52%

8-1-25

公司出于自身经营情况考虑,2019年改由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向公司供应聚烯烃粒子。2018年-2019年公司主要向苏州多又善塑化有限公司和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采购3224型号聚烯烃粒子。公司在2018年初次导入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220型号聚烯烃粒子产品,2019年加大了对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3220型号聚烯烃粒子产品采购,因此2019年对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2018年有所上升。

公司在2019年初次导入由浙江明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销沙特阿美公司生产的2122型号聚烯烃粒子产品。公司在2018年初次导入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7042型号聚烯烃粒子产品,2019年加大了对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7042型号聚烯烃粒子产品采购。

东莞市意亿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惠强化工有限公司主要提供3224型号聚烯烃粒子,公司在2019年导入了新的型号聚烯烃粒子,因此对3224型号聚烯烃粒子需求有所降低。

上海溢品佳化工有限公司主要提供7042型号聚烯烃粒子,公司在2019年主要从原材料生产厂商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处采购。

综上所述,2019年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主要包括:

供应商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公司导入新的聚烯烃粒子型号、采购渠道由贸易商变更为原材料生产厂商等因素共同所致,具有合理性。

2、与主要供应商达成合作的方式、内部流程控制、合作模式,以及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

①与主要供应商达成合作的方式

公司与主要聚烯烃粒子供应商合作均采用常规的商务洽谈接触的方式。

②内部流程控制

与供应商开展合作的相关内部流程控制情况如下:

8-1-26

A、供应商开发部门进行市场搜寻;B、要求供应商提供三证资料,及 ISO9001:2015 证书、RoHS、REACH 等有害物质的检测报告,并填写供应商资料卡;C、采购、品质、研发、技术到供应商生产及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评鉴;D、通知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样品;E、提供样品给研发部、品质部进行样品测试;研发部进行测试后交品质部检验,若检验不符合相关要求,需由研发部书面反馈给采购;F、经测试后的物资供方,由研发部拟定《技术协议书》并由采购部门发送

8-1-27

给供应商并签订相关文件;G、供应商按要求进行小批量分批交货;H、按新材料导入流程试生产,并由研发部整理测试报告、试生产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

I、如通过分批测试,相关供应商进入公司确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③合作模式

公司首先向合格供应商进行询价,再进行比价等程序,确定该次采购最终的供应商,并与其签署合同订单。

④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于采购量、采购价格等的长期协议约定

由于聚烯烃粒子原材料生产供应商属于大型石化企业,原材料供应较为充分,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或贸易商采购,因此对原材料供应商无长期相关采购协议。

公司与部分聚烯烃粒子贸易商签署框架协议,但并未对采购量及采购价格进行明确约定,采购数量及价格均随行就市,以实际订单情况为准。”

(三)报告期发行人采购金额占江苏佳尚伟销售金额的比例,江苏佳尚伟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资产、人员情况,发行人对其采购价格、货款结算方式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公开价格或其他供应商,该价格是否具备可持续性。

就对江苏佳尚伟的采购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七)对江苏佳尚伟采购情况

1、报告期发行人采购金额占江苏佳尚伟销售金额的比例

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为苏州多又善塑化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经销塑料原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主营业务均为贸易相

8-1-28

关。2017年-2018年,公司向苏州多又善塑化有限公司采购相关聚烯烃粒子。2019年,苏州多又善塑化有限公司通知后续合作以江苏佳尚伟塑化有限公司进行。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佳尚伟及苏州多又善采购金额占江苏佳尚伟及苏州多又善销售金额合计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公司采购金额132.271,603.132,582.761,938.48
江苏佳尚伟及苏州多又善销售金额合计514.683,059.944,495.843,747.02
占比25.70%52.39%57.45%51.73%
项目单位2020.6.30/ 2020年1-6月2019.12.31/ 2019年
总资产万元220.68349.00
销售金额万元354.812,147.80
员工数量1111

8-1-29

况聚烯烃粒子技术成熟、市场供给充分,采购价格透明,公司根据供应商的市场报价与其协商确定价格进行采购。公司生产聚烯烃薄膜所需的聚烯烃粒子种类较多,不同种类的聚烯烃粒子功能差异较大,因此单价也不同,公司根据对不同性能的背板对原材料配比进行调节。

2019年,公司主要向江苏佳尚伟采购3224型号塑料粒子,该型号聚烯烃粒子较其他型号聚烯烃粒子价格略贵,但同种型号聚烯烃粒子,江苏佳尚伟价格具备一定优势;2020年1-6月,公司主要向江苏佳尚伟采购F280B聚烯烃粒子,由于使用用途差异和性能差异,该型号聚烯烃粒子较其他型号聚烯烃粒子价格贵。由于聚烯烃粒子技术成熟、市场供给充分,采购价格透明且属于大宗商品,公司向供应商采购聚烯烃粒子均为采取预付款形式支付相关采购款项,公司与江苏佳尚伟货款结算方式也采取预付款形式支付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相比无差异。因此,江苏佳尚伟货款结算方式与其他同类供应商相比无差异,同型号聚烯烃粒子采购价格与其他贸易供应商具备一定优势。公司采购时执行先询价后比价原则,在合作供应商中选择价格优势供应商采购。”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发行人相关成本分配方式,并对成本完整性进行了复核。

2、了解发行人对于供应商导入相关内部控制,并获取相关供应商的供货合同;

3、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供应商变动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4、获取江苏佳尚伟公司相关财务与业务资料,获取江苏佳尚伟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苏州多又善公司法定代表人间的夫妻关系的结婚证进行确认,并对供应商主体变更原因合理性进行了确认;

5、对江苏佳尚伟公司采购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价格比较等程序;

8-1-30

6、复核公司报告期内自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测算至聚烯烃粒子成本的过程,分析测算结果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主营业务成本中的聚烯烃粒子成本是否匹配。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单层氟膜背板和BO背板的销量与聚烯烃粒子的直接材料成本具有匹配性;公司成本核算方法2018年8月由品种法更改为按工单进行成本核算的方式不会影响成本核算的完整性;2019年聚烯烃粒子前五大的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江苏佳尚伟生产经营正常,公司与其合作符合相关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问题4.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太阳能电池背板中BO背板毛利率分别为8.45%、25.27%和38.49%,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36%、

9.02%和16.10%。BO-A背板在BO背板中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00%、86.20%、

50.81%,单价分别为10.44元、9.72元、10.45元,2019年单价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客户结构调整。2018年至2019年,公司BO-A背板客户结构发生显著变化。BO-B背板销售收入占比为6.86%、33.16%。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BO-A背板客户结构2019年发生显著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BO-A背板业务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条款、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现有会计政策一致、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BO-B背板毛利率、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如发生显著变化说明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3.结合核心技术及应用水平、BO背板产品参数和特性说明其无境内外类似可比产品的原因。4.BO背板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及资产规模。5.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存在差异,毛利率较高BO背板无境内外类似可比产品的情况。

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BO背板业务收入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行人的收入真实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1-31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并披露

(一)BO-A背板客户结构2019年发生显著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BO-A背板业务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条款、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现有会计政策一致、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3)BO-A背板客户情况

①BO-A背板客户结构2019年发生显著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

2018年及2019年,公司BO-A背板客户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客户销售收入占比
2019年1LG Electronics5,091.1966.68%
2Vina Solar1,104.6414.47%
3Tomma Tech UG456.725.98%
4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371.614.87%
5无锡云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205.152.69%
合计7,229.3194.68%
期间序号客户销售收入占比
2018年1REC Solar2,448.0636.44%
2天合集团1,731.3225.77%
3Vina Solar1,099.0516.36%
4CW ENERJI746.4411.11%
5LG Electronics544.268.10%
合计6,569.1397.78%

8-1-32

2018年实现批量销售。公司背板产品具有质量稳定且高性价比等优势,得到客户认可,因此2019年LG Electronics增加对公司BO-A背板的采购。2019年REC Solar 所需背板产品性能由1,000V转换为1,500V,因此由2018年采购BO-A背板(应用于1,000V组件)产品转为采购BO-B背板(应用于1,500V组件)产品。

CW ENERJI为土耳其公司,2019年土耳其里拉对美元汇率出现大幅下跌,CW ENERJI 因汇率问题无法按美元价格采购并支付相应货款,改由Tomma Tech UG采购及支付美元货款。

天合集团于2019年基于自身技术路线情况,由主要向公司采购BO-A背板产品改为采购TPT背板产品。

②发行人BO-A背板业务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条款、销售收入确认方式是否与现有会计政策一致、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BO-A客户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其业务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条款也不完全一致。2019年BO-A前五大客户相关情况如下:

客户业务获取方式业务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结算条款
LG Electronics通过商务洽谈获取业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相关订单2018年9月-2019年12月60天海运CIF结算
Vina Solar通过商务洽谈获取业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相关订单2018年7月-2019年10月30天海运CIF结算
Tomma Tech UG通过商务洽谈获取业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相关订单2019年1月-2019年10月60天海运CIF结算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商务洽谈获取业务,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获取相关订单2019年1月-2019年12月30天(外销)/7天(内销)海运/陆运CIF结算(外销)/货物运送至客户处签收结算(内销)
无锡云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商务洽谈获取业务,通过纸质邮件获取相关订单2019年4月-2019年9月7天陆运货物运送至客户处签收结算

8-1-33

点恰当、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货物运送至客户处签收结算模式下,公司在获取客户验收签字后,全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该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与现有会计政策一致、收入确认时点恰当、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B背板毛利率、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如发生显著变化说明变化的原因和合理性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4)BO-B背板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BO-B背板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
销售收入1,778.595,012.94534.90
销售成本1,196.313,089.60357.88
毛利率32.74%38.37%33.09%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营业收入占比
2020年1-6月1REC Solar1,231.9969.27%
2晋能清洁能源211.6211.90%
3山西赛拉弗164.259.23%
4中节能太阳能100.275.64%
5宁波尤利卡46.192.60%
合计1,754.3298.64%
2019年1REC Solar4,478.5089.34%
2山西赛拉弗308.116.15%

8-1-34

3无锡艾能92.231.84%
4协鑫集团57.431.15%
5安徽大恒能源42.220.84%
合计4,978.4999.31%
2018年1REC Solar534.6599.95%
2CW ENERJI0.250.05%
合计534.90100.00%

8-1-35

是基于涂覆技术。背板内层由氟树脂等材料涂覆形成,其主打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涂覆技术。而公司背板产品是基于M膜的复合背板产品系列,其核心竞争力在于M膜制膜技术。因此,公司不同的产品技术路线形成了独特的BO系列背板产品。综上所述,基于公司在复合型背板领域以及M膜开发方面深耕多年经验,开发出适用于太阳能电池背板的聚烯烃类薄膜制备相关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的BO背板产品具有其独特性,同行业公司无类似产品。”

(四)BO背板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及资产规模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九、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1)BO背板主要客户的行业地位及资产规模

报告期内,BO背板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报告期内BO背板销售收入行业地位相关情况资产规模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REC Solar1,231.996,797.993,524.062,679.45REC是业内知名的组件厂商,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2018年组件出货量1.165GW,2019年销售收入35.21亿元,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中国蓝星集团全资子公司。/
天合集团--1,731.32161.42天合集团是全球领先的光伏制造企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 2019年组件出货量9.7GW,位列全球第3。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为3,649,123.47万元

8-1-36

Vina Solar63.571,104.641,099.05-2017年组件出货量为2.9GW,位列全球前10名。2018年组件出货量为2.45GW,产量位列全球第10,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2020年6月30日被隆基股份收购,成为隆基股份子公司。/
LG Electronics1,517.625,091.19544.26-2019年组件出货量1.5GW;产能2.3GW,位居全球第18,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为448,598.75亿韩元
合计2,813.1812,993.826,898.692,840.87
占公司BO产品收入比例65.32%85.96%88.50%89.47%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中来股份25.26%21.81%24.45%30.33%
乐凯胶片-5.67%6.79%13.14%
回天新材16.32%12.69%13.98%18.91%
福斯特21.34%18.16%21.46%24.38%
赛伍技术-19.36%19.61%25.51%
平均值20.97%15.54%17.26%22.45%
发行人背板业务毛利率22.48%23.41%20.89%21.66%

8-1-37

毛利率。乐凯胶片和赛伍技术2020年半年报尚未披露背板产品毛利率相关情况。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毛利率处于中间水平。由于太阳能电池背板产品存在多种产品结构,其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等存在一定差异,会影响最终的产品毛利率。总体而言,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由于乐凯胶片背板业务毛利率显著低于其他背板厂商,同时回天新材未单独披露其背板毛利率,因此在不考虑乐凯胶片与回天新材后的同行业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赛伍技术-19.36%19.61%25.51%
中来股份25.26%21.81%24.45%30.33%
福斯特21.34%18.16%21.46%24.38%
平均值23.30%19.78%21.84%26.74%
发行人背板业务毛利率22.48%23.41%20.89%21.66%
其中:单面及双面氟膜背板毛利率20.95%20.31%20.45%22.41%
BO背板毛利率31.84%38.49%25.27%8.45%

8-1-38

赛伍技术KPF产品在产品结构、定价、成本上均存在一定差异。

中来股份报告期内的毛利率高于本公司的单面及双面氟膜背板毛利率,根据其公开年度报告,中来股份主要背板产品生产工艺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其产品通过涂覆工艺将氟碳涂料涂覆在PET基膜的两面上,成本相对复合型背板较低。产品价格虽较复合型背板略低,但因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因此毛利空间高于本公司单面及双面氟膜背板产品。

福斯特2017年和2018年的毛利率高于本公司单面及双面氟膜背板毛利率,根据其中国光伏行业协会相关报告以及福斯特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福斯特光伏背板主要为涂覆型,其产品通过涂覆工艺将涂料涂覆在PET基膜表面,生产工艺与本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成本相对复合型背板较低。涂覆型背板价格虽较复合型背板略低,但因具有成本上的优势,因此毛利率高于本公司。2019年福斯特背板产品销售收入增长3.04%,销售量增长15.57%,销售单价下降较多,因此毛利空间有所下降。

乐凯胶片报告期内的毛利率低于本公司,主要是由于乐凯胶片产品结构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差异,其产品以高端双面氟膜背板TPT为主,产品价格虽较其他复合型背板高,但同时其成本较高,因此毛利空间相对较低。

回天新材的主要产品为各类胶粘剂,其背板业务收入占比较低,2016年起回天新材年报改变业务种类披露口径,不再单独披露背板业务,与汽车制动液等汽车保养类化学产品合并在非胶类产品项目披露,因此数据可比性较差。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单面及双面氟膜背板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差异情况主要是由于在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原材料构成和产品定价等方面的原因所致。”

就公司毛利率较高BO背板无境内外类似可比产品的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七、公司毛利率较高BO背板无境内外类似可比产品

公司在复合型背板领域深耕多年,通过对不同类型的聚烯烃粒子进行选型、配方优化以及制膜工艺的改进等方式,开发出适用于太阳能电池背板的聚烯烃

8-1-39

类薄膜制备相关技术,并通过持续不断的配方优化、工艺改进,开发出一系列性能成熟的M膜产品。通过对M膜产品的持续运用,公司开发出TPM/KPM结构背板产品;同时,基于成熟的太阳能电池背板的聚烯烃类薄膜制备相关技术,以M膜产品并作为背板内层材料,采用耐候性PET膜替代TPM/KPM中的TP/KP结构,经涂布复合后,成功开发出BO产品系列产品,降低了产品成本。公司BO背板产品性能指标均完全满足GB/T 31034-2014 《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用绝缘背板》、以及应用于组件的IEC61215/61730标准认证的所有要求,同时取得了TUV-SUD,T?V Rheinland,UL,CQC等相关国内外第三方产品认证。对比中来股份、赛伍技术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其主要背板产品的内层主要是基于涂覆技术。背板内层由氟树脂等材料涂覆形成,其主打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涂覆技术。而公司背板产品是基于M膜的复合背板产品系列,其核心竞争力在于M膜制膜技术。因此,公司不同的产品技术路线形成了独特的BO系列背板产品。

综上所述,基于公司在复合型背板领域以及M膜开发方面深耕多年经验,开发出适用于太阳能电池背板的聚烯烃类薄膜制备相关技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的BO背板产品具有其独特性,同行业公司无类似产品。”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对于内销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客户签收单等;对于出口收入,以抽样方式检查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销售发票等支持性文件;

4、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

8-1-40

5、结合销售回款形况进行检查,检查销售是否得到客户回款并关注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情况;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获取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已对公司BO背板业务收入实施了充分的审计程序,并获得了相应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行人的收入真实、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BO-A背板客户结构2019年发生与实际情况相符,业务获取方式、获取时间、订单执行周期、执行方式、合同条款、销售收入确认方式与现有会计政策一致、收入确认时点恰当、收入确认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BO-B背板毛利率、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具有合理性;BO背板产品无境内外类似可比产品与实际情况相符,具有合理性。

问题5.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收益分别为

654.07万元、626.87万元、2,940.38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记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2.结合政府补助的条件、形式、金额、时间及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相关性,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提供据以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文件原件。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记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发行人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

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和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如下:

8-1-41

1、2017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名称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补助资产相关68.18
“研发设备及生产设备的购买”企业发展资金计划政府补助资产相关63.54
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产相关10.00
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资产相关6.67锂电池封装铝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宜春市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助收益及资产相关129.38
聚烯烃弹性体(POE)封装胶膜的研发项目收益相关100.00聚烯烃弹性体(POE)封装胶膜的研发项目、一体化背板的研发项目
一体化背板的研发项目收益相关90.00一体化背板的研发项目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第八批)补贴款收益相关64.24
经开区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款收益相关50.00锂电池封装铝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市科技局“5511”重大科技专项补贴款-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收益相关50.00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的开发、锂电池封装铝塑膜的研发与应用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补贴收益相关9.80
收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口奖励款收益相关4.30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2017年稳岗补贴收益相关2.97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补贴款收益相关1.65
财政局2016年度专利补贴款收益相关1.20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第三批职务类专利补助收益相关0.90
专利补贴款收益相关0.65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第二批资助退库款收益相关0.60
合计654.07

8-1-42

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名称
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资产相关80.00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补助资产相关68.18
“研发设备及生产设备的购买”企业发展资金计划政府补助资产相关63.54
氟化聚烯烃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1.53氟化聚烯烃背板的研发
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产相关10.00
“宜春市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助收益及资产相关29.75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款企业发展基金收益相关292.36
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口奖励收益相关36.49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收益相关18.97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境外展会补贴收益相关6.44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收益相关4.00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收益相关2.97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_x000D_外贸先进企业奖励收益相关1.00
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款-企业科技发展专项收益相关1.00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奖励款收益相关0.35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利资助经费收益相关0.30
合计626.87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名称
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资产相关80.00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补助资产相关68.18
“研发设备及生产设备的购买”企业发展资金计划政府补助资产相关63.54

8-1-43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名称
“宜春市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助资产相关29.75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5.00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
氟化聚烯烃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1.53
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产相关10.00
热法铝塑复合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0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0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
钢塑板用耐候复合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9.30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3.67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2.00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2.00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资产相关1.83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83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28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
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资产相关1.03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
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资产相关0.67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
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资产相关0.25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收益相关493.26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收益相关467.70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341.80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收益相关271.34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

8-1-44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相关研发项目名称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254.78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249.23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102.63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
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收益相关93.00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73.10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
企业奖励收益相关70.00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口奖励收益相关54.82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企业发展资金收益相关44.60
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收益相关30.00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
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收益相关22.50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
热法铝塑膜专用CPP的研发收益相关16.00热法铝塑膜专用CPP的研发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收益相关10.00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和民营经济考核奖励收益相关10.00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收益相关5.00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收益相关4.71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收益相关3.49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就业补助资金收益相关0.30
失业稳岗补贴收益相关0.16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收益相关0.08
合计2,940.38
项目类别金额是否与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名称

8-1-45

相关
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资产相关40.00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补助资产相关34.09
“研发设备及生产设备的购买”企业发展资金计划政府补助资产相关31.77
“宜春市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助资产相关14.88
热法铝塑复合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0
钢塑板用耐候复合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9.30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7.50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
氟化聚烯烃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5.77
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产相关5.00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5.00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2.00新型1000V BO背板的开发
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资产相关1.55
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资产相关1.50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
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资产相关1.50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资产相关1.00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的开发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的开发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1.00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
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资产相关1.00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资产相关0.70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的开发
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资产相关0.38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收益相关189.23新型1000V BO背板的开发(L5)
高反射率黑色太阳能电池背板收益相关180.00高反射率黑色太阳能电池背板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154.64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

8-1-46

发项目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收益相关130.22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的开发
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收益相关117.11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105.87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外贸出口奖励收益相关103.45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55.15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的开发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表彰奖励收益相关51.00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37.55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
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收益相关21.70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收益相关15.03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的开发
专利资助与奖励收益相关12.00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收益相关6.90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
个税手续费返还6.06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创新驱动经费收益相关5.00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收益相关4.42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收益相关4.41
宜春市科技局经技术开发区分局专利资助收益相关2.20
收到劳动就业管理局2019年稳岗补贴收益相关1.36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失业保险补贴收益相关1.01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先进单位奖励收益相关1.00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补助收益相关0.25
合计1,381.48

8-1-47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实际处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形式时间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条件是否与经营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研发设备及生产设备的购买”企业发展资金计划政府补助货币资金2017年度以前635.39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背板补助货币资金2017年度以前6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宜春市光电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补助货币资金2017年度以前535.29收益及资产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及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货币资金2017年度以前20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锂电池封装塑膜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货币资金2017年度80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氟化聚烯烃背板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7年度115.32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聚烯烃弹性体(POE)封装胶膜的研发项目货币资金2017年度10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一体化背板的研发项目货币资金2017年度9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第八批)补贴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64.24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经开区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5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市科技局“5511”重大科技专项补贴款-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货币资金2017年度5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其他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补贴货币资金2017年度9.8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收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口奖励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4.3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8-1-48

项目形式时间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条件是否与经营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2017年稳岗补贴货币资金2017年度2.97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补贴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1.65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财政局2016年度专利补贴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1.2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第三批职务类专利补助货币资金2017年度0.9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专利补贴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0.65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2016年第二批资助退库款货币资金2017年度0.6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企业IPO申报奖励金货币资金2018年度50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款企业发展基金货币资金2018年度292.36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热法铝塑复合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8年度20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钢塑板用耐候复合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8年度186.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口奖励货币资金2018年度36.49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货币资金2018年度18.97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境外展会补贴货币资金2018年度6.44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货币资金2018年度4.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货币资金2018年度2.97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_x000D_外贸先进企业奖励货币资金2018年度1.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款-企业科技发展专项货币资金2018年度1.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奖励款货币资金2018年度0.35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专利资助经费货币资金2018年度0.3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96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8-1-49

项目形式时间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条件是否与经营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85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70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643.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58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386.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一种动力锂电池用新型结构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15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140.18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高端3C锂电池专用黑色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10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93.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8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企业奖励货币资金2019年度7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口奖励货币资金2019年度54.82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企业发展资金货币资金2019年度44.6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新型1000VBO背板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4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封装一体式背板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31.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3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22.5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高功率一体化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材料研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透明网格结构太阳能电池背板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锂电池电极极耳胶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耐腐蚀锂电池铝塑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铝塑膜两次成型工艺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2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8-1-50

项目形式时间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条件是否与经营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热法铝塑膜专用CPP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16.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光伏组件专用快固型封装POE胶膜开发项目货币资金2019年度14.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货币资金2019年度1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工业和民营经济考核奖励货币资金2019年度10.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柔性电池用铝塑膜的研发货币资金2019年度7.5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货币资金2019年度5.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货币资金2019年度4.71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货币资金2019年度3.49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就业补助资金货币资金2019年度0.3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失业稳岗补贴货币资金2019年度0.16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货币资金2019年度0.08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货币资金2020年1-6月27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高反射率黑色太阳能电池背板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80.00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25.25收益相关按照费用已发生情况分摊至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外贸出口奖励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03.45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表彰奖励货币资金2020年1-6月51.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高韧性氟膜在太阳能背板中的应用研究货币资金2020年1-6月3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一种白色EVA专用PET型结构背板货币资金2020年1-6月30.00资产相关按照资产折旧年限分摊至其他收益
专利资助与奖励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2.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科学技术局创新驱动经费货币资金2020年1-6月5.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货币资金2020年1-6月4.42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款货币资金2020年1-6月4.41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8-1-51

项目形式时间政府补助金额政府补助条件是否与经营相关会计处理方式
宜春市科技局经技术开发区分局专利资助货币资金2020年1-6月2.2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收到劳动就业管理局2019年稳岗补贴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36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失业保险补贴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01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先进单位奖励货币资金2020年1-6月1.00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补助货币资金2020年1-6月0.25收益相关计入当期其他收益

8-1-52

(二)中介机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政府补助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政府补助与发行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相关性。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发行人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8-1-53

(本页无正文,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54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董事长:

闫洪嘉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55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贺 骞 王 琨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8-1-56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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