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爱博医疗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29万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202.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804.04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398.9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24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120516)。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 总投资额 | 拟投入 募集资金额 | 项目备案 | 环保批文 |
1 | 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 | 26,223.90 | 26,223.90 | 京昌平发改(备)【2019】88号 | 昌环保审字【2019】0038号 |
2 | 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实验项目 | 21,559.21 | 21,559.21 | ||
3 | 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5,237.15 | 15,237.15 | 京昌平发改(备)【2019】91号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7,000.00 | 17,000.00 | - | - |
合计 | 80,020.26 | 80,020.26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的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眼科透镜和配套产品的产能扩大及自动化提升项目 | 26,223.90 | 2,485.97 | 2,485.97 |
2 | 高端眼科医疗器械设备及高值耗材的研发实验项目 | 21,559.21 | 1,292.86 | 1,292.86 |
3 | 爱博诺德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15,237.15 | 291.33 | 291.33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7,000.00 | ||
合计 | 80,020.26 | 4,070.15 | 4,070.15 |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XYZH/2020BJAA120011)。
四、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及拟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804.04 万元(不含税),包含保荐及承销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截至 2020 年 11月 11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803.83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6,174.21 | 300.00 | 300.00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570.75 | 363.21 | 363.21 |
3 | 律师费用 | 471.70 | 122.64 | 122.64 |
4 | 信息披露费用 | 505.66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81.72 | 17.98 | 17.98 |
合计 | 7,804.04 | 803.83 | 803.83 |
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爱博医疗截至2020年11月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招商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