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真审阅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促进主营业务整合升级和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但同时构成关联交易,。
5、上述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经我们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李宝山:
何 焱:
周昌生: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