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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昆山新长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苏州天顺风电叶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为本次交易的目的,公司聘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说明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评估机构东洲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东洲评估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结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特此说明。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 11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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