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0年11月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逐项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条件,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董事会拟逐项审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如下各项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发行人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对象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议案二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单个发行对象(包括单个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认购数量上限为3,000.00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
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限售期结束后将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中性药用硼硅玻璃项目 | 50,418.00 | 50,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60,418.00 | 60,000.00 |
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先行以自筹资金进行支付或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予以置换。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议
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讨论,并编制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议案四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议案五
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要求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的相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方案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审慎分析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编制了《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
公开发行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发行定价、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
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非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提请各股东予以审议。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19年4月22日到期,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如下:
非独立董事:施卫东、俞乐、张达、程英岭、黄小峰、卫树云
本次提名的非独立候选人资格及董事会组成成员符合章程中规定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非独立董事简历。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施卫东先生 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施歌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徽省莱恩精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凤阳德瑞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德力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副理事长、中国日用玻璃协会器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徽省人大代表、蚌埠市民主建国会副主委、安徽省工商联联合会副主席。施卫东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直接持有公司12,415.935万股股份;施卫东先生与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起人股东,与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蔡祝凤为夫妻关系,张亚周与施卫东之间系连襟关系,黄晓祖、黄平、张伯平、熊金峰系施卫东的姐夫;除上述情况外施卫东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俞乐先生 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安徽科技学院客座教授。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上海际创赢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乐先生目前直接公司40万股股份,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4万股股份;此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张达先生 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工程师。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技术部部长、技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全国日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食品直接接触材料及制品标准化委员会玻璃搪瓷制品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张达先生目前直接公司30万股股份,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63万股股份;此
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程英岭先生 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采购部长,项目开发部长,市场部长,销售二部部长,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监,礼品事业部总经理,营销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营销总监。程英岭先生目前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30万股股份,此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黄小峰先生 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曾任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部长、采购部部长,物流部部长,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采购物流总监。黄小峰先生目前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4万股股份;此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卫树云女士 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审计师。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专员,2016年4月至2020年11月为公司监事;现任公司审计部部长;施普瑞德材料科技(蚌埠)有限公司董事;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德力玻璃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监事;安徽卓磊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德力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监事;德力药用玻璃有限公司监事。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19年4月22日到期,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如下:
独立董事:翟胜宝、王文兵、张洪洲。
本次提名的候选人资格及董事会组成成员符合章程中规定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
独立董事资料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1:独立董事简历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翟胜宝先生 1976年出生,山东滕州人。会计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兼)。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安徽省高校工商管理学科拔尖人才、安徽省教学名师。现为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2017年6月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现分别任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翟胜宝先生目前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王文兵先生 1971年10月25日,安徽来安县人,汉族,中共党员。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企业会计师。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副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个人会员;安徽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文兵先生目前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张洪洲先生 1964年出生,安徽砀山人。律师,矿产地质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工程师,现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7月和2009年4月两次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取得《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结业证》。
张洪洲先生目前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于2019年4月22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如下:
股东代表监事:肖体喜、吴强。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当选后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声明: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提前各股东审议。
附件1:监事简历。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施永丽女士 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曾任计划部部长、营销中心副总监;现任公司生产总监兼运营部部长。
施永丽女士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8万股,此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吴强先生 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专科,工程师。曾任凤阳华众玻璃有限公司副厂长。现任子公司意德丽塔(滁州)水晶玻璃有限公司负责人。
吴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肖体喜先生 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质管部部长、生产部熔配组副组长、配料中心主任、九分厂厂长,二分厂厂长、卓越运营总监。现任公司质量总监、公司监事, 安徽德力工业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肖体喜先生通过新余德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8万股,此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监事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