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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2015年1月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进行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共受到1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措施,2项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及1项交易所纪律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4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1)基本情况

2016年4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59号),主要内容为: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16年2月底前将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7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6.3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完善了披露事项的上报机制及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杜绝该等问题的再次发生。

2、2017年7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1)基本情况

2017年7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27号),主要内容为:公司在2017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中未就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调整沟通情形进行披露,也未提示双方拟终止交易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督促相关工作人员持续加强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2017年9月,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1)基本情况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作出《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3号),主要内容为:

公司两次对外披露的数字之间的错报金额达到了公司既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公司在4月24日对外披露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称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17年9月21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223室接受监管谈话。

(2)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后,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① 公司已将《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事项进行更正;

② 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内到安徽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③ 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财务核算与财务报告等内控制度及流程,明确关键控制点,加强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并全面认真执行,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不断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

4、2017年10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在2016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二、2016年9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国金天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出售所持有北京若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的协议,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2017年8月29日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施卫东、董事会秘书俞乐、财务总监吴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情况

收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该等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对公司作出的其他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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