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沃科技”或“公司”)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书》(2020沪仲案字第1741号)。现将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韩臻,总经理
2、被申请人: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
法定代表人:黄琛佶,执行董事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为建造“河北井陉南王庄乡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井陉20项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河北井陉南王庄乡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总承包合同》”)。申请人作为总承包人,按照《EPC总承包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井陉20项目已于2016年9月20日成功并网发电。根据《EPC总承包合同》“专业合同条款”第17条等约定,业主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作为业主方,迄今为止尚欠相应的工程款项未予支付。虽经申请人多次催索工程款,被申请人均未支付应付工程款。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5906666.67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7265111.6元(以125906666.67元为基数,按年息13%,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19日)。上述仲裁请求暂合计183171778.27元。
3、本案仲裁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一审已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已于近日受理该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仲裁的发生,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标准,现将其他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列示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事由 | 涉及金额 (万元) | 进展情况 |
1 |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井陉润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30767.94811 | 仲裁中 |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累计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或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2、《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