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对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6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18年1月24日,你公司与济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济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济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拟收回你公司北厂区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政府储备土地,补偿费用合计为48397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4.72%。对于该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2月26日方才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郭琴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彭欣作为公司总经理、田立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郭琴、彭欣、田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