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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光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5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守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13,841,9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3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1,754,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97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2,0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6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2,08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36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773,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99%;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341%;反对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刘卓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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