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全资子公司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重庆綦江支行申请人民币5,200万元的贷款,授信期限不超过84个月,以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渝(2020)万盛区不动产权第000773039号地块提供抵押担保,由公司对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我们认为: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其实际资金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时,本次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担保风险可控,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二、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各类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不含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申请为全资
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担保额度。我们认为:向各类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不含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运作效率,公司申请为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额度,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融资计划的顺利推进,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对子公司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及制度要求,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及融资租赁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事宜。[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姚作为
高新会
谭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