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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域旅游:关于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85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丁俞、王冬与本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1、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与陕西汉堂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注销)于2011年3月签订了《新疆天山天池西王母之山景观群委托雕塑创作设计、模型制作合同》,因项目停建未完成,双方对合同中有关设计监制费及模型制作费应结算金额产生重大分歧。

因上述分歧,2018年3月22日原陕西汉堂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丁俞、王冬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2018年8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传票,2018年8月9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涉及金额 464.74万元。公司2018年8月14日委托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述诉讼。

2、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包括: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创作、设计、模型制作加工费20,118,263.5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2019年3月14日开庭审理,双方递交诉讼资料,按法院审理要求,庭审双方需进一步补充举证质证。2019年6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原被冻结银行存款进行了续冻结,冻结金额464.74万元。2019年11月21日,西安中院再次审理本案。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判决情况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本公司向原告丁俞、王冬支付300.00万元。

2、驳回原告丁俞、王冬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39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47,391.00元,由原告丁俞、王冬负担103,174.00元,本公司负担44,217.00元。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以上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850号。

特此公告。

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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