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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鉴于参股公司众合霁林为新成立的公司,融资时需借助外部担保的征信,为支持参股公司创立初期的发展及确保其对公司采购相关交易的履约能力,公司调整2020年度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

以上调整担保额度事宜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鉴此, 同意上述调整,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明星 宋 航 姚先国

贾利民 李志群 益 智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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