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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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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在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履行公开承诺且披露时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控股股东工大高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哈尔滨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哈工大)签订协议约定,哈工大于2019年年底前合法合规将学校所属合适的优质资产注入工大高总;同时,工大高总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合法合规将前述资产经整合后注入公司,增加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经监管问询,公司在8月29日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和10月29日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称,上述资产注入承诺以解决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为前提,但能否顺利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尚存在不确定性。12月25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延期履行承诺公告称,因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工大高总债务等问题尚未全部解决,2019年年底前以市场行为、合法合规方式向工大高新注入资产尚不具备相关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上述资产注入延期至2020年年底。2020年3月8日,公司在回复监管问询时披露称,控股股东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对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方案作出调整,但未披露具体计划和预计时间,并认为上述方案具有可行性。2020年3月31日,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上述承诺延期预案。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尚未形成注入资产的方案,上述承诺未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在2019年4月30日做出资产注入承诺时,未明确拟注入资产信息、交易方式,没有形成交易细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仅对公司处于立案调查阶段,不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余额较大,资金周转困难,难以通过现金方式购买资产等进行风险提示;未明确说明资产注入以解决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为前提,风险揭示不充分;同时,控股股东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方案发生调整及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时,未及时披露进展。截至目前,公司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均未解除。

二、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截至2020年3月30日,工大高总持有公司177,808,23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8%。其中7,865,210股为公司集中竞价交易取得,其余股份为公司IPO、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取得。

2017年起,工大高总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办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截至2020年3月30日,工大高存放于中信证券信用担保账户的股份数总累计达111,022,6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3%。因公司股票价格触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经多次协商,工大高总并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

2020年3月31日至4月3日,中信证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工大高总存放于信用担保账户的公司股份2,045,700股、6,992,600股、5,633,900股、1,670,000股,合计数量为16,34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上述减持发生前,中信证券于2020年3月多次向工大高总等相关方发出平仓告知函,告知将通过强制平仓方式处置工大高总信用账户中担保物,并将处置担保物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工大高总融资融券业务负债。控股

股东工大高总在前述减持前未及时履行减持计划的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4月3日和4日才披露减持公告,并披露5%以上股份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超期未履行资产注入承诺,也未及时、充分提示承诺履行的相关风险。工大高总所持公司股份通过竞价交易卖出,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但在明确知晓融资融券业务构成违约且券商多次发函告知的情况下,工大高总仍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减持系因相关违约处置导致,已酌情予以考虑。对于前述纪律处分意向,工大高总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及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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